信息时报讯
(记者 刘宇雄 通讯员任宣 实习生 陈冰怡)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月12日在广州召开,会期一天半。12日下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副主任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各地级以上市及部分县(市、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分别在就近的人大机关的分会场通过在线交流平台远程列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的说明;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的审查报告。
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的说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会议还听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听取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的说明;听取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排污单位不公开信息或罚20万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增加了具体违法行为的种类,明确六大类行为将要受到“按日连续处罚”,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
救灾捐赠物资要公开接受监督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捐赠监督制度”,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当中还规定了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款物募集情况或者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当中明确“募捐周期或者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或者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
此外,有关社会组织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
《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工商登记办理时限或将大为缩短
《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设八章八十四条。当中,明确了工商登记的申请及实施原则、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同时明确了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产、非自有房产,宾馆饭店、军队房产等不同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兼顾各地城市管理与住所登记改革的不同需要,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决定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准予登记;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不予登记。登记机关在7个工作内日不能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相较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工商登记一般期限缩短了13个工作日;最长期限缩短了15个工作日。
作者:刘宇雄任宣陈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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