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取消"50万元以下"的限制,扩大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范围。
【新政】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只需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可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注册资本(金)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其未缴部分。注册资本(金)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申请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或属于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
【解读】企业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是注册登记的一项硬性规定,也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一道门槛,南京市工商局继前一阶段允许5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后,本次再将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范围扩大到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属于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的所有内资企业。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自主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按照规定期限逐步到位,惠及面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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