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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沈注册总部企业可获最高千万元补助 |
| 发布时间:2015/1/5 访问次数:366 |
未来沈阳市将形成“一城四带”总部经济空间布局,而在沈阳市注册成立的,除金融总部外的总部企业,也将得到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昨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日前向社会公布。 未来几年,沈阳将力争每年引进1至2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2至3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并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 为此,自2014年1月起在沈阳市注册成立的,除金融总部外的总部企业,在认定当年可获得由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指实收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其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在社会贡献奖励方面,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市政府将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自2014年起,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市政府将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从2014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50%的奖励。 此外,有关部门还会为2014年1月1日后在沈阳增加投资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2014年起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沈阳市将对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者,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此外,对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在沈设立或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后援等全国性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来源: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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